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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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一、二审代理受害人,获赔近27万元

2026-09-10 16:32:55浏览:人次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燃放烟花过程中,烟花异常起爆,造成右眼眼球破裂损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产生大额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义眼更换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案涉烟花标注生产企业、监制销售企业分布在外省,中间经过多层经销商、零售网点流转。

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存在多重维权难点:事故之后烟花残骸留存,但是无法完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多家被告互相推诿责任,生产厂家抗辩产品并非本厂出品,主张属于假冒产品;销售商抗辩系燃放操作不当导致受伤;多方主体互相甩锅,受害人想要锁定责任主体难度极大。如果证据组织不到位,受害人面临索赔无门、全部损失自行承担的巨大风险。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全面收集事故、交易、包装标识等证据,梳理多层经销链条,追加全部相关生产、销售主体作为被告,历经一审、二审,向责任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二、案件结果

1.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烟花属于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与监制销售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受害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部分过错,自行承担30%责任;

2. 法院核算全部损失合计384279.22元,判决生产企业、监制销售公司共同承担70%赔偿责任,向当事人赔付268995元;其余经销商、零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生产、销售监制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判决确定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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