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
2020年原告因经营需要欲购买商铺一套,在被告的宣传引导下,2020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合同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成都市**区天府街办科兴路西段**房产房产用途为商业,交房时间为2021年*月*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月* 日一次性支付了该房产款项 125 万元。
然而在近期交房时,原告才发现原告所购商铺与被告之前的宣传相差甚远。其一,在购买前原告多次向被告销售人员核实,该商铺通天然气、有排烟管道是原告购买的一个必备条件,最后明确得到的回复是该商铺是通天然气、有排烟管道的,所以原告才签订了合同。但近期原告向相关部门咨询有关办理通气情况时才被告知该商铺因设计原因不具备通气条件,也根本无法通气;其二,在购买前被告销售人员宣传称,原告所购买的商铺前规划有休闲娱乐广场,竣工业主入住后人流较多,位置极佳,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原告所购买的商铺价格也偏高但是目前在原告所购买的商铺前面为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几乎占据了整个面积根本没有原告所规划的广场。原告认为,商铺能够通气与安装排烟管道是原告购买该商铺的一个必备条件因被告虚假宣传现又无法通气、无排烟管道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不可能花费100多万购买一个库房。同时被告宣传的规划有休闲娱乐广场也是原告愿意达成合约的一个关键条件,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才花高价购买了该商铺。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失惨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可以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被告均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处理结果:
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一审、二审开庭,最终以对方的宣传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