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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问题双方调解

2022-07-08 10:29:12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委托人在甲方承建的工地项目模板支护时,因脚滑不慎摔伤。受伤后委托人出院诊断为:左尺骨冠状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挫裂伤。故委托人申请仲裁,请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请求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案件处理结果:

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充分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与对方进行沟通。成功协助委托人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赔偿,立案后双方调解成功。井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准予撤回仲裁申请。


法律要点:

受到工伤的人身损害要求怎么赔偿?因为工伤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相应的费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